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宁夏现代建筑技术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
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以推进宁夏建设行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
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校
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指导下,由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相关企业、
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参与,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
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非独立法人组织(专业
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以全国职教会议精神为指导,立足于建设
行业科学发展及对高素质技能性人才迫切需求的宏观背景,主动适应
建设系统行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劳动结构的发展,整合教
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
校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优化资源配
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
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
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品
牌,提升建设行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宁夏经济和职业教育事业
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的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第五条 集团的制度: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通过组建宁夏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职
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形成融人才
培养、教学科研、实践培训、招生宣传、就业指导、产业开发、信息
咨询、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化、一体化、社会化的职教体系,
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
“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问的良性互
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宁夏经济腾飞提供优秀的建设
类技术、管理人才。
第七条 集团的任务:
1.探索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
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建设行业新型技术人才;
2.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以职业教育培训为主要形式,建
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
运作的新模式;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
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
等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
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
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
基地;
5.实现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
作和产学研结合,进行科技开发、“订单式培养”、举办校企联谊会
议,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6.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建设行业高层
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
实践探索;
7.开展与区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8.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
进行合作;
9.拓展和建设行业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在招生就业、教研教改、产业开发、教育
培训、校企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促进集团各成员单
位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宁夏现代建筑技术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
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
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建筑业类的企业和行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
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第十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
督下开展工作。集团总部设在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集团设理事
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设在理事长
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 1 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
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
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
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
由理事会投票选出,理事会在理事长单位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 5 年,可以连
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
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
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开、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5. 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6.审议理事及秘书处提出的议案。
第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
关议案;
4.提出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建议人选名单;
5.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职责:
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
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对招生、课程改革、实习实训、
就业、教师培训、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
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理事会
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理事长会议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
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
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问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
集团信誉。
第二十一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决
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4.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
任教;
5.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6.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7.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
2.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培训服
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
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
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
培训。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
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
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
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
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
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
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
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
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