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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现代建筑技术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宁夏现代建筑技术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

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以推进宁夏建设行业快速发展为目标,以

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以校企双赢为基本目的,以校校

合作、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为主要形式,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指导下,由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相关企业、

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参与,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

原则组成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非独立法人组织(专业

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以全国职教会议精神为指导,立足于建设

行业科学发展及对高素质技能性人才迫切需求的宏观背景,主动适应

建设系统行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劳动结构的发展,整合教

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通过加强校

校合作、校企合作、学校与行业协会及科研机构的合作,优化资源配

置,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立

体化办学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职业院校适应市场的竞争力。

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品

牌,提升建设行业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为宁夏经济和职业教育事业

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的准则: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第五条 集团的制度: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通过组建宁夏建设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职

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形成融人才

培养、教学科研、实践培训、招生宣传、就业指导、产业开发、信息

咨询、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化、一体化、社会化的职教体系,

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

“订单式培养”和“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问的良性互

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为宁夏经济腾飞提供优秀的建设

类技术、管理人才。

第七条 集团的任务:

1.探索中、高职人才培养对接,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和

教育改革信息,开展联合办学,共同联手打造建设行业新型技术人才;

2.实现地域和空间优势互补,以职业教育培训为主要形式,建

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

运作的新模式;

3.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组

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

等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

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4.实现职业资格和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

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实验及专业课教师、企业员工培训提供支持,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实训

基地;

5.实现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开展校企合

作和产学研结合,进行科技开发、“订单式培养”、举办校企联谊会

议,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和企业用人的需求;

6.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举办加快发展建设行业高层

论坛,进行集团化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趋势和发展走向的理论研究和

实践探索;

7.开展与区内外其他兄弟产业(行业)职教集团的交流活动;

8.以集团名义,开展各类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境)外职教机构

进行合作;

9.拓展和建设行业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在招生就业、教研教改、产业开发、教育

培训、校企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促进集团各成员单

位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宁夏现代建筑技术职业教育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

理事会制。

第九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较高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有较

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建筑业类的企业和行业、科研单位等,经申请并

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集团成员。第十条 加入集团程序:

1.提交申请书和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2.经理事会考察并讨论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集团在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

督下开展工作。集团总部设在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内,集团设理事

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秘书处设在理事长

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 1 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

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

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

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

由理事会投票选出,理事会在理事长单位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原则上各职务任期为 5 年,可以连

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

席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

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开、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5. 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6.审议理事及秘书处提出的议案。

第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

关议案;

4.提出正、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建议人选名单;

5.主持集团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职责:

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

作。

第十八条 秘书处职责: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3。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对招生、课程改革、实习实训、

就业、教师培训、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

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理事会

指定或集团单位申请、理事长会议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

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中企业有提供用工信息的义务,学校有提供师资、

毕业生和设备信息的义务;

3.集团成员单位问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

集团信誉。

第二十一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决

“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4.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

任教;

5.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

6.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7.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会议的相关会务工作;

2.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培训服

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二条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

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获取成员学校研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5.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6.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

务;

7.根据需要由成员学校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

培训。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人才培养能力的信息,如专业

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

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

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

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社会捐赠;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

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1.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提供财务

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资产,集团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 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三十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

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

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

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

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未尽事宜由集

 

-2023- 12-28 10:37 -分享到-